近日,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吴某与丁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丁某死亡,因吴某始终未给付相应的赔偿款项,丁某的继承人就赔偿事宜申请对吴某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与被执行人吴某取得联系,得知吴某系残疾人,因缺乏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平时仅靠近亲属接济生活,其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被执行人吴某自身生活都难以保障的实际情况,强制其履行赔偿义务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于法有据,其合法权益也理应得以实现和保障。
面对两难处境,承办法官对该案不简单终结,不放弃努力,在向被执行人吴某释法明理耐心做其思想工作时主动关心询问吴某的身体和生活近况,同时积极协调吴某的近亲属和村干部共同出谋划策解决吴某的困境,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得知被执行人吴某存在的实际困难后,能够理解同情吴某的处境,同意与其和解。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劝导调和,最终,被执行人吴某向亲属筹集了9万元,作为赔偿款项主动交予申请人,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区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积极面对困难阻滞,兼顾法理与人情,不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努力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以实际案例生动体现了和谐司法的理念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