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山海关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示
  发布时间:2022-11-10 15:42:51 打印 字号: | |
山海关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示
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对象减免规定征收方式监督举报电话
山海关人民法院一、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件当事人详见《诉讼费用办法》微信、支付宝、网银等。0335-5136405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
1.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2.5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2.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1.5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1.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0.9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0.8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0.70%
9.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0.6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0.50%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200元/件《诉讼费交纳办法》、冀发改价【2021】1637号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超过20万元的部分0.50%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300元/件《诉讼费交纳办法》、冀发改价【2021】1637号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0%
3.其他非财产案件80元/件《诉讼费交纳办法》、冀发改价【2021】1637号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800元/件《诉讼费交纳办法》、冀发改价【2021】1637号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四)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件
2.其他行政案件50元/件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80元/件《诉讼费交纳办法》、冀发改价【2021】1637号
山海关人民法院二、申请费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件当事人详见《诉讼费用办法》微信、支付宝、网银等。0335-5136405
(一)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280元/件《诉讼费交纳办法》、冀发改价【2021】1637号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1.5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1.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0.5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0.10%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30元/件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00%
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0%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100元/件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400元/件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编辑:孟蝶
联系我们

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