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示 |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收费范围 | 计费单位 | 收费对象 | 减免规定 | 征收方式 | 监督举报电话 |
山海关人民法院 | 一、案件受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元 | 案件当事人 | 详见《诉讼费用办法》 | 微信、支付宝、网银等。 | 0335-5136405 | |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 | |||||||||
1.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2.50% |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2.00% |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0% |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1.00% |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0.90% |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0.80% |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70% | ||||||||
9.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 | 0.60% | ||||||||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0.50% | ||||||||
(二)非财产案件 | |||||||||
1.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冀发改价【2021】1637号 |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 |||||||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0.50% |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 300元/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冀发改价【2021】1637号 |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0% | ||||||||
3.其他非财产案件 | 80元/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冀发改价【2021】1637号 | |||||||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800元/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冀发改价【2021】1637号 | |||||||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 ||||||||
(四)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
(五)行政案件 | |||||||||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
2.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件 | ||||||||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80元/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冀发改价【2021】1637号 | |||||||
山海关人民法院 | 二、申请费 |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元 | 案件当事人 | 详见《诉讼费用办法》 | 微信、支付宝、网银等。 | 0335-5136405 | ||
(一)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280元/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冀发改价【2021】1637号 | |||||||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0%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1.00%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50%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0.10% | ||||||||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的 |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00%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0% | ||||||||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 | 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 三分之一 | ||||||||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