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妍:石河人民法庭副庭长
审判质效不仅作为司法改革成效的标准之一,也是法官的重要评价标准。只有通过审判实践的检验,才能客观体现一个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水平。
一是将提高效率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结案率是对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指标和重要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判主体的工作效率。由于司法活动的复杂性,案件相关因素难以预测、难以评价,但无论如何,“结案率”都是自我加压、提升审判效率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加快办案进度,提升办案效率,确保每一个案件、每一项工作能在当日完成。有的案件在不能调解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作出判决,因为刚开过庭的案件,案情熟悉、思绪清晰,若搁置一段时间,由于案情不熟悉,还要翻阅卷宗,会浪费大量时间,同时由于案件久拖不决,还会引起当事人不满。要在缩短平均审理时长上下足功夫,坚持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审判辅助人员在裁判文书送达后及时将案卷材料扫描,并做到当天案件当天点结,防止了长期未结案件的出现。
二是将提高质量作为司法能力的评判标准。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体现,是提升审判能力的重要抓手。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有被发回或被改判风险,及时向团队负责人、专委、主管院长汇报,向中院领导请示,严格把控裁判尺度。对于系列案件、典型案件或疑难案件快速向上级法院请示,加强沟通探讨,建立双向沟通的良性互动机制,统一裁判尺度。积极参加被发回改判案件评查会,加强学习交流,对于发还重审和改判案件,在自身查找问题的同时,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发放每一份判决书时都要耐心对当事人做判后答疑工作,对提问和疑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答复,阐明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及推理过程。定期对判后案件进行回访,特别是有上访隐患的,洞察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做好案件释疑工作,使当事人官司赢得明白、输的心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消除当事人上诉隐患。案件上诉后,积极与中院领导联系,时刻关注案件审理进度。
三是将能调尽调作为司法服务的努力方向。与审判相比,调解始终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不像审判必须经历繁冗、严格的程序,而是在第三者参与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解决纠纷的进度,并能直接进入争议问题的核心,谋求纠纷的圆满解决,所以要将调解作为结案的重要方式,能选择调解方式结案的不选择撤诉方式结案。同时,为确保案件顺利推动,还应在先调环节对所有案件进行预处理,记录对案件预处理过程,包含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当事人是否提起反诉、管辖权异议以及鉴定等程序性和基础性工作,为后期的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服务。当事人庭外和解的,现场即时制作调解笔录,既省去制作、送达调解书这一步骤,当事人又容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