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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离婚案件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
作者:蔡佳明  发布时间:2024-04-28 17:00:02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近年来,涉离婚、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2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彩礼认定、彩礼返还原则等问题予以规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该司法解释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本案即涉及对“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的界定。

本期法官:张玮  山海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于2020年8月23日通过聊天软件相识,8月28日,马女士通过聊天软件对陈先生承诺若其拿出彩礼二人即可结婚,二人经商定,男方需给付女方彩礼五万元,并于交付彩礼当日办理结婚登记。8月31日,陈先生给付马女士彩礼一万元,马女士给陈先生出具彩礼定金收条一张,双方于当天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陈先生的母亲又给了马女士彩礼一万元。同年10月10日,马女士以陈先生未足额给付彩礼为由,多次向其提出分手和离婚。后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马女士返还两万元彩礼。马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陈先生支付之前商定好的剩余三万元彩礼及日常生活花销,同时以陈先生欺骗其感情、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精神损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分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均坚持要求离婚,故人民法院应准予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

本案中,原被告通过交友软件相识,从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以原告给付彩礼为双方结婚的条件,在收取彩礼定金后立即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又以原告未足额给付彩礼为由,提出与原告离婚。本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借结婚索取的财物应当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两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马某须返还原告陈某给付的彩礼两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直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定,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具体案情,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时间、方式、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等对收受彩礼一方的行为进行准确评价,对二者进行明确区分,准确界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婚姻自主的权利,无论是恋爱还是婚姻均应当“向前看”而非“向钱看”,男女双方均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不应以金钱作为感情深厚与否的标准以及是否能结婚的门槛,亦不能借感情或婚姻为名索取钱财。


 
责任编辑:孟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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